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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和执法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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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和执法的思考

经检支队秦胜利衡小飞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有的竟然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这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极大损害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力,是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现实原因。第一,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根源。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卖方为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而采取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便随之产生了。第二,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全面到位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并谋取私利,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商业贿赂行为。近几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削减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把配置资源的权力更多地让位于市场,但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的还缺乏科学的规范和管理,商业贿赂行为仍然有机可乘。第三,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比较固定的供销渠道,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就可能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第四,拜金主义、“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区域之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凸显,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工资收入较低,有的便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在与企业打交道中谋取私利;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便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第五,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律制度缺失与滞后使很多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规范,这也是商业贿赂现象得以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

(一)商业贿赂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要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就需要良好而正常运行的市场机制。正常运

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的总称。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在交易中暗中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在销售、购买商品或其他经营活动中,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从而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行为。商业受贿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接受经营者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给予的利益,为经营者提供商业交易机会的行为。

(一)商业贿赂中的经营者。

对商业贿赂中的经营者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是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资格的单位、个人,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在这个地方讲的不是身份,而是行为,即经营行为,只要从事经营行为,就是经营者。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也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可。比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中”医院并没有持有营业执照,也成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条款的调整对象。

(二)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关于“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有相关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国家局在这里基本沿用了“利益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例如免费提供房屋、车辆、设备的使用权;在查办黄河医院、三门峡中心医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业贿赂案中出现的免费在旅游景点的培训等其他利益手段,这些都是查办商业贿赂行为的行贿依据。

(三)商业贿赂中的主观要件

商业贿赂只能由故意构成。行贿者是为了获取本不应当、不可能或不一定能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予对方财物等利益,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受贿者是为了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财物等。从我们查办的上商业贿赂中,有的是主动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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