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i健康恶性肿瘤(重度)团体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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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i健康恶性肿瘤(重度)团体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i健康恶性肿瘤(重度)团体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

互i健康恶性肿瘤(重度)团体疾病保险合同”。

为方便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1.基本信息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

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30年、保至70周岁、终身,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上载明。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包括一次性交纳、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由投

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2.等待期

自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若

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

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

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3.1必选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

信美相互i健康恶性肿瘤(重度)团体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2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投保人所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在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可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如果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

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

身故,或投保年龄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

本保险金额。

➢特别注意事项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仅给付一项,给付

其中任意一项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

下列第(5)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以外的该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9)

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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