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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任意性制度选择,我国立法已采纳否定说,
下一步研究应转向完善否定说。厘清争论焦点能够概括回应双方观点,剖析争论
发现其多围绕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债权人自由选择权的效力范围以及担保
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展开。担保人之间实属相互独立,“同一担保之目的”
仅为社会层面的共同关系,不足以证立拟制连带之债的必要性,对外部债权人选
择权效力的讨论不足以成为肯定说论证的充要条件,而制度设计必须考量的利益
权衡也无法成为直接支持某一方的决定性论据,立法选择否定说符合传统理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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