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 - 副本 (6).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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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我们认为刑事责任可以被定义为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负担。;二、刑事责任的特征;三、刑事责任的功能;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2.定罪免刑方式。

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

这种方式包括两种情况:

①根据《刑法》第37条或第383条的规定作出宣告有罪但决定免除刑罚处罚而给予非刑罚方法之处理的判决;

②根据《刑法》第10、19~22、24、27、28、68、390条或第392条的规定作出宣告有罪但决定免除刑罚处罚的判决。

;二、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第四节刑事责任的起始和终结;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三、刑事责任的终结阶段;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概述;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区别:;第二节刑罚权;求刑权是根据刑事责任理论,国家有权对犯罪人提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进而提出要求适用刑罚的要求。

量刑权是指对犯罪人进行裁量刑罚的权力,这一权力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对犯罪人作出和确认有罪判决的阶段适用,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量刑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②在确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决定适用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行刑权是指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强制犯罪人接受刑罚处罚的权力。;二、刑罚权的根据;我们认为:;第三节刑罚的功能;2.个别威慑功能。

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是指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威吓遏制作用。它通常分为行刑前的威慑、行刑时的威慑和行刑后的威慑。

3.感化功能。

刑罚的感化功能是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犯罪人的宽大处理与人道待遇对犯罪人的思想和心理所产生的触动和教育作用。

4.教育改造功能。

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等各种手段,使其转变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二、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三、刑罚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功能;第四节刑罚的目的;二、一般预防;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罚方法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罚方法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二、刑罚体系的特点;第二节主刑;一、管制;3.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4.管制犯的政治权利。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需要剥夺政治权利,则应附加判处。

5.工作权利。《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6.执行机关。《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7.管制期满的解除。《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二、拘役;5.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

;三、有期徒刑;2.刑期。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根据该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3.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刑期计算。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5.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四、无期徒刑;4.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五、死刑;①死刑适用罪行的限制。

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③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④运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范围。;3.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处理方法和刑期计算。

适用死缓的条件:

①“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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