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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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1、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左右,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与国内某自然

人(以下简称“国自然人”)依据协议,在美国成立合资公司(以下

简称“合资公司”)。协议约定,国公司持大部分股份,国自然人

仅持有小部分股份。因国自然人已获得美国绿卡,且长期在美国居

住,而国公司并无人员在美国,所以国公司任命该自然人担任合

资公司CEO。合资公司成立后,国公司依约出资。但2023年12月,

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到美国考察合资公司运营情况时,才发现该自然

人并未出资,而且在任职期间长期挪用合资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数千

万。就此,国公司在该自然人回国探亲之际,拟在国内法院对其提

起民事诉讼、申请限制出境,并同时采取刑事措施。合资双方住所地

均为国内某市,但在不同区。协议仅就合作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但

并未就争议发生时管辖法院及适用法作约定。根据国公司说法,该

协议签署于国公司住所地,但并无相关证据能证明。而对于该自然

人,目前也仅通过公安查询到其户籍所在地,但其实际居所及其本人

名下房产等尚无法获知。笔者团队在本案代理国公司。

2、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国法人,另一方是国公民。如果

仅从双方主体看,并不具有涉外因素。但从双方合作内容以及争议事

实看,则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

首先,双方是依据合作协议或者是类似于股东协议的文件,在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也就是美国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协议,国公司

完成出资工作,从国境内汇出资金,同时另外一方国自然人也依

据协议,长期在美国对合资公司进行管理。因此,本案因为双方在美

国成立并运营合资公司而与美国具有法律上的连结点。另一方面,

国公司后来发现对方在合资公司任职期间,违反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公

司资金,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尽职尽责履行其管理职责,造成公司

损失。因此,对方违反协议的主要事实发生在美国,也使本案与美国

具有法律上的联系。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涉外民法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注

1],此案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笔者团队前往法院立案时,两

个区法院都确认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但就此案的管辖,实践却存在

差异。

3、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涉外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的分工权限。在种类上,主要分为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

专属管辖等。在原则上,主要体现为尊重当事人原则、维护国家主权

原则和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等。但在实务工作一般原则

为,首先运用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对于没有特别规定的则

适用民诉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该案的管辖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就此案件,

本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或者国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时,什么

情况下国法院管辖更合适?第二,如果国法院有管辖权,那么就

地域管辖,具体到哪一个法院管辖更合适?

(一)国法院和美国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首先,美国法院应当有管辖权。就本案而言,双方并未约定管辖,

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因为发生争议的事实主要在美国,是对美国合资

公司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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