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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考虑四〕

三〕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想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理、

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

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家俱、家用电器

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还拥有相

当数量的消费资料和经营资金;有些家庭还有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名人字画、珍品

邮票和珍贵的文房四宝;以及的财产权利等等。由于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法定夫妻

财产制已缺乏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规定以防止夫妻财产纷争难以裁决。

我国现有的约定财产制是任意性的约定赋予了当事人限度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人们的

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甚少的情况下应作出一些详细规定以便贯彻执行。笔者提出以下

建议以供参考。

1.约定的时间。夫妻可以在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间对夫妻财产问题进展约定。

2.约定的标的及内容。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只能是夫妻财产其范围为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

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3.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是一种双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自愿、

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躲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以下要

件:

1〕约定的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限制行为或无行

为才能人不得进展约定别人也不得代理其约定。

②约定的双方必须自愿。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现必须是的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

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犯意思表示作出的约定无效。

③约定的内容合法不躲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约定的形式:可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①结婚登记时进展约定的在婚姻登记

理填表一式三份夫妻各保一份存婚姻理一份。②结婚后进展约定的以书面形式由。③夫妻双

方口头约定的如双方无争议或有可靠证据证明的可予成认。

4.约定的变更和废止。夫妻对其财产进展约定后可以变更或废止。当情况发生了变化原

定协议内容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求时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变更或废止原约定的协议。假设

原来的协议是在婚姻理达成协议登记的由婚姻理更改。如原来协议是经的、应由其变更或废

止的内容。

5.约定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

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的财产夫妻双方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其约定无

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6.约定的无效撤销。凡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设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因其约定欠

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恳求变更或撤销约定或宣布其约定无效。

夫妻财产制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它的完善和实现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建

立如夫妻财产数额的查实是一项很难办到的工作它有赖于税收制度中公民财产申报制度的

完善。因此夫妻财产制真正执行任重而道远。

五、我国配偶权制度的法律考虑

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之结合。合法有效的婚姻一

经缔结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结婚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

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因此配偶权产生于婚姻的缔结终于婚姻关系的完毕它是身份权的一

种具有专属性。配偶权经过了夫对妻的单方权利到夫妻互相权利的开展阶段。现代社会法律

规定的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它是身份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世界各法来看配

偶权的内容包含有配偶权、配偶人身权、权、忠实恳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及

其他权利。

一〕我国配偶权制度之缺乏与缺陷

我国80年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有三方面内容:1.夫妻有各自权利;2.夫妻有参加消费、

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权;3.夫妻双方有方案生育的义务。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来看这

三项权利的规定有进步意义。权是夫妻婚后有使用自己的权利这项权利打破了封建社会尊卑

的旧观念旧时代的妇出嫁必须从夫姓子没有使用自己的权利。目前各法中有的还存在有子婚

后冠夫姓的规定如瑞士、、法国、意大利、德国等我国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妻从夫姓。但世界

立法开展是表达平等消除性别歧视越来越多的立法规定夫妻婚后可选择自己姓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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