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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审判体制
与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政审判体制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第一节行政审判体制一、行政审判体制概述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以行政审判组织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没有行政审判组织,行政诉讼就无法进行。行政审判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审判组织的外部关系;2.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体制,它主要解决司法机关行政审判的权限分工问题。二、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一)行政审判机关行政审判机关通常是指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1.确定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的审判机关是贯彻《宪法》的需要;2.确定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的审判机关是公平裁决行政案件之必需;(二)行政审判机构行政审判机构是指行政审判机关中具体承担行政审判职能的组织。行政审判机关的确定,实质上是国家机关在行政案件审判权力上的分工,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力保障。(三)审理组织形式审理组织形式是指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组织。1.合议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采取独任的审判组织形式,不能适应具体审判活动的要求。2.独任庭独任庭的形式有助于简繁分离,帮助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的分类,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律,实现诉讼程序的分流。3.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1.行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也就是受理案件的范围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2.行政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审判权也就不可能有管辖权;然而,管辖权又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一)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1.法院:法院的设置2.原告: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必须充分照顾原告的利益3.被告:在充分照顾原告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考虑到被告的利益。(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方便当事人,尤其是方便原告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均衡负担原则。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所有行政案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2)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一般地域管辖遵循的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二、特殊地域管辖(一)经复议的选择管辖经复议的行政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此有选择管辖的诉讼权利。(二)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三、跨区域管辖所谓跨区域管辖,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属于一种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就相对集中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说,这里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另外,所管辖的行政案件既可以是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是二审行政案件。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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