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投集团2017年3月所得税汇算培训(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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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投集团财税培训;铁投集团财税培训;◆国税函【2009】34号文规定:“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案例】我是一家民营建筑企业,与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甲方预付工程款1000万元,但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但是业务尚未开展。

问题:

(1)企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会计上要不要确认收入?

(3)企业是否确认所得税收入?

(4)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未提供服务、先开票:开票

(三个例外,总局【2016】53号公告规定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除外)

(2)开始提供服务且一次收款:收款时;

(3)提供服务且约定收款日期:约定日期;

(4)提供服务且未约定收款日期:服务完成时;

(5)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预收款时。

;销售方式;【提示】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区分

1、增值税收入:不考虑对应的成本,多数贯彻纳税资金能力原则;

2、企业所得税收入:考虑对应成本,但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

3、会计收入:既要考虑对应成本,还要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

一、各项费用税前扣除及依据

;【温馨提示】

1、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要预警,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对房地产、建筑业暂时没有预警,因存在老项目或简易征收。

2、取得专票一定要勾选或认证。专票勾选认证后,对方就不可以作废或冲红。如是简易征收,认证后可以不记进项税,也可以不???报。

3、总包合同:不必分别签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金额,可分别按6%(土建可选择3%)、17%和11%交税。;1、营改增后建安挂靠咋办?;二、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延伸解读: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直接判断三要素:①提供②收款③一致。所规定的三个一对一的“向”所体现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互一致。;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注意:税务机关应举证)

;【案例分享】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淮中行终字第0139号;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结果: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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