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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作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作关系?

-11-01起源:作者:

内容提要: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作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初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很快,蔡某忽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她一人出钱,承包协议上也只有蔡某署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东西走

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作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初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很快,蔡某忽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她一人出钱,承包协议上也只有蔡某署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东西走人。看得出蔡某是想独占此地,可她们之间又没有书面协议。

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吗?吴荣与蔡某合作包了这个维修站,她们之间即使没订书面合作协议,但仍然能够是合作关系。所谓合作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根据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作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作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但含有合作其她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有口头合作协议、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合作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要求:合作人投入财产,由合作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作人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所以吴某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她们当初有口头协议,蔡某就不能将她赶走。蔡某若提出退伙、则要赔偿吴损失。

相关法规又要求:合作人退伙,因其退伙为合作人造成损失应该考虑退伙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过失等情况,确定其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合作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合作财产,都应该包含合作时投入财产和合作期间积累财产,以及合作期间债权和债务。入伙时原物在退伙时标准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能够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实有困难,能够折价处理。当合作关系终止时,对合作财产处理依据法律要求,有书面协议,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作人出资数额不等,能够按出资额多合作人意见处理。但同时也要保护其她合作人利益。

实际上合作关系无书面协议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偷窃案

作者:赵辉??公布时间:-03-0907:42:13

【关键点提醒】

有多名证人能够证实共同参与了偷窃行为,但双方没有口头及书面协议,亦不认可参与了合作行为,应怎样认定?

【案情】

1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作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6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偷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判定:被偷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327元。运输工具加长吉普车被另案依法扣押后没收,被偷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6月1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作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6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偷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判定:被偷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327元。运输工具吉普车被依法扣押,被偷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6月1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要求给予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我和张桂芹不是合作关系;2、加长吉普车不是我;3、张培福我不认识,孙龙等人也不是我雇佣;4、我只介绍闫志勇到尖山林场削片。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她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数次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在主观方面含有犯罪有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偷窃行为,偷窃数额巨大,已组成偷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偷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辩护4点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要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即使双方没有合作证实材料,但用被告人车拉木材,并由被告人联络木材存放地点,已经实际上形成了共同合作偷窃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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