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课件各章内容_第二十八章 涉外公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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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涉外公证第一节涉外公证概述第二节涉外民事公证的常见业务第三节涉外经济公证的常见业务第一节涉外公证概述一、涉外公证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涉外公证,一般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二、涉外公证的意义和作用①通过涉外公证可以使国际交往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助于交往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从而促进民间和商业的交流,推动交往双方的经济发展;②有利于保护交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涉外公证的分类根据涉外公证办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四、我国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一)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二是依照国际惯例,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其驻在国相关的涉外公证业务。(二)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或对前一次认证机关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公证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三)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一般要求以中文作出。我国《公证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返回第二节涉外民事公证的常见业务一、涉外继承公证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继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进行确认,以及对继承人为继受国外遗产的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活动。公证机构在审查涉外继承公证时,一般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①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生前住所和国籍等具体情况;②审查遗产是否真实、合法,并确认继承人的真实身份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③审查继承人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涉外收养公证(一)涉外收养的程序(二)涉外收养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收养人应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2.收养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必须适用我国《收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时,不得与我国法律、法规相冲突。三、涉外亲属关系公证涉外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之间或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所存在的亲属关系予以的证明。其公证的范围不仅仅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只要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公证。涉外亲属关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办理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领取抚恤金等事项。四、涉外婚姻状况公证涉外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涉外婚姻建立、变更、解除的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包括结婚、离婚、未婚、未再婚公证。这类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到国外定居、探亲、办理结婚手续等相关事项。五、出生、死亡公证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公民的出生这一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出生是指胎儿安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的事实。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公民的死亡这一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终止。当事人申请死亡公证的,主要提交以下材料:①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或注销后的户口簿;②医院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书等。六、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我国公民或曾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这一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凡我国公民和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并在我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均可向我国相关公证机构申办此项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国外定居、移民、结婚、收养子女等事项。应该注意的是,未达我国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申请此项公证,公证机构不应受理。返回第三节涉外经济公证的常见业务一、涉外商标注册、专利公证涉外专利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专利权人向我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所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专利是指专利人对已经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依法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具体实务中,公证机构应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专利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达到专利的实质要件,公证机构不作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应由专利申请受理机关进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证中,当事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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