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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第二节外交机关制度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第四节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1、外交:是国家利用其主管对外关系的机关或官员,通过谈判、信息交换派遣和接受常设或临时使团、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以及缔结条约和协定等方式处理对外关系事物,以实现国家外交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2、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在外交活动中雨其他国际法主体形成的国际关系。3、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1、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代表。2、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任务中形成的国际关系。3、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第二节外交机关制度一、外交机关种类㈠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总称。㈡国内的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2政府3外交部门二、使馆及其人员㈠使馆制度的产生: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国家质检为了处理特定的外交事务就出现了临时的使节往来,而现代意义的使馆制度是在近代欧洲开始出现的。㈡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之后,一般要在对方的首都建立使馆。但一国是否或者何时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该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作出决定。㈢使馆的职务: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㈣使馆人员的组成1.使馆馆长2.使馆职员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职员事务职员㈤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宣布使馆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并且不需要说明原因。使馆馆长在得到接受国的明示同意后,即可携国书前往接受国赴任。使馆馆长抵达接受国之后,应首先拜见接受国外交部长,大使和公使将其国书副本递交接受外交部,并约定正式递交国术的日期,然后,在约定的日期把国书正本递交接受国国家元首。㈥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通常使馆馆长在递交国书后即可视为开始执行任务。2.终止①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②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③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④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三、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的邀请或同意,派往该国进行或者完成特定使命的临时性代表团。㈠特别使团的派遣和职务:特别使团的派遣必须首先正的接受国的同意。特别使团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服务人员。在国际实践中,特别使团得职务主要是就某一重要事项谈判,或者完成某项特定使命,加强或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㈡特别使团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2.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四、外交团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国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国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组成的团体。外交团可以代表各国使节向接受国政府传达日常事务中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或者应接受国政府的请求向各国使节通报或传达某些情况。但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在接受国内从事任何政治性运动,不得采取联合行动向接受国政府施加压力,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1.概念: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2.根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二、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㈡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㈢使馆通讯自由㈣使馆免纳税、关税㈤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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