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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建造师,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这是新时期对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厂七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伺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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