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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之药品管理法律条例宣讲.pptVIP

《刑法修正案(八)》之药品管理法律条例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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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之

药品管理法律条例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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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修正案〔八〕?的意义

4?刑法修正案〔八〕?的意义

5?刑法修正案〔八〕?的意义

6假药概念

9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

10相关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11刑法假药条款新旧比照刑法原条文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未作修改: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2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解读

13?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主要变化?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与原有条款相比,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修改:

14?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变化〔一〕

15?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变化〔二〕〔二〕取消了单处分金及具体法金数额的规定。按照“原规定〞,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分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原规定〞的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分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

16?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变化〔三〕〔三〕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原规定〞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加大了刑罚力度。

17?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变化〔四〕〔四〕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原规定〞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新规定〞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

18需要把握的问题

19需要把握的问题

20需要把握的问题

21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由于“新规定〞刚刚发布,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尚需等相关部门明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规定罚金具体数额及标准。“新规定〞只规定了“并处分金〞,但对于罚金的幅度、基数都没有作出规定,有待于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明确。

22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二、未明确“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鉴定部门、标准及论证规那么。会出现对于假药的使用是否是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难以判定。三、是对“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仍需进一步作出解释

23刑法未做修改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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