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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VEEXXXX—XXXX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监管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驾驶装备安全监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公共道路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业务的无人驾驶装备,其他特定区域上路的无人驾驶装备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4.1远程协助功能
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企业应建立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示范应用无人驾驶装备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端到远程协助平台,视频推拉流用于视频传输时延应不大于400ms,用于远程协助时延应不大于300ms,抗丢包率不应低于15%;
2)车端到运营管理平台,控制信令时延不应高于120ms;
3)自动记录和存储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15s和发生后5s的状态信息,视频数据和底盘日志数据车端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天;视频数据和底盘日志数据云端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4天。
4)远程驾驶人应通过运营管理平台获得控制无人驾驶装备的权限并操控无人驾驶装备行驶。
4.2自检功能
无人驾驶装备应具备自检功能,每次启动前,应进行系统异常检查、传感器异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报警提示。
4.3高精地图接入能力
1)无人驾驶装备如使用接入高精地图数据的,无人驾驶装备生产车企或示范应用主体应具备相关地图资质,可在车端本地部署地图平台,按需更新高精地图数据;无人驾驶装备生产车企或示范应用主体不具备相关地图资质的,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图商提供高精地图(服务)的本地部署或服务接口调用等。
2)无人驾驶装备主体如需使用地图数据的,须使用具有审图号的地图资源,并做好时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4.4限速功能
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无人驾驶装备应具备限速功能,能根据自身所属装备类别和辖区管理规定,设定最高行驶速度;能根据道路限速要求,自适应调整行驶速度。
在远程控制模式下,装备应具备限速功能,最高行驶速度不高于1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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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VEEXXXX—XXXX
5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主体应当遵守如下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引导企业依法、安全、文明管理。
2)与内部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人签订的工作协议中明确责任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对无人驾驶装备在示范应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核查和报告。
3)无人驾驶装备上路前,应确保其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标识标牌清晰完整,做好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6安全告知要求
1)无人驾驶装备应在车身以醒目图案、文字或颜色标识,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其自动驾驶身份。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在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路段树立“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道路”或其他标志牌,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该路段被允许无人驾驶装备使用。
7安全员要求
示范应用主体为保障无人驾驶装备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的人员。安全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3)熟悉简单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响应程序及工作流程;
4)经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无人驾驶装备功能,掌握无人驾驶装备操作方法,熟悉应急处置预案,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5)发生紧急情况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无人驾驶装备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8状态信息
8.1数据状态信息
在无人驾驶装备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15秒和发生后至少5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无人驾驶装备标识(车架号或无人驾驶装备号牌信息等);
2)无人驾驶装备控制模式;
3)无人驾驶装备位置;
4)无人驾驶装备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及响应状态;
6)无人驾驶装备灯光和信号实时状态;
7)无人驾驶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安全专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或其他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无人驾驶装备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和无人驾驶装备故障情况(如有)。
8.2数据上传能力
无人驾驶装备应具备数据上传能力,将必须的状态信息上传至相关监管平台。
9应急处置要求
1)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主体应制定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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