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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校行发成教〔2017〕1号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

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

人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

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函授站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

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

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

但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

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

件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

证明,学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短期

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函授站同意,

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

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

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

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应按省物价部门

核准的标准缴纳学费。每学年开学,学生均须按时到学校

或函授站办理缴费手续。

第七条学生实行学年注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均要按

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

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

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

评定成绩,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

等评定成绩。

第十条考试期间,学生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

假者,因事须持任职单位证明,因病须经学校医院或县级

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作缓考处理,缓

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

(含考试不交卷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含

协同作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给予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面授规定

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但允

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

“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两周内进行补考,没能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所学专业以新生录取名册中的录取专业

为准。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准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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