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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讲座.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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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纳思达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目录

一、法律法规

二、消防安全

三、用电安全

四、机械安全

五、人身安全

六、其他

纳思达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法律法规

纳思达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法律法规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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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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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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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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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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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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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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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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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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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纳思达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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