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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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25〕121号〕

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急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掌握,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掌握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迫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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