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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小额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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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小额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险种特色:

保证续保权益安享

疾病意外均有保障

低免赔额高赔付比

第1页,共6页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60周岁以下(含60

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

险。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重新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

保证续保期间。

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您可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含届满日当日)向

我们申请续保,您在宽限期结束前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支付保险费后,视为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

期间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续保:您可以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日之前(含届满日当日)

向我们申请续保,如我们审核同意,您在宽限期结束前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支付保险费后,进入下

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并在此期间内按上述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约定进行续保。

(三)交费方式

您可以选择一次性交清或分期交付保险费。

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交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将根

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确定,请您查看我们提供的费率表。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

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在保证续保期内续保或保证续保期间

届满经我们同意续保的,则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

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五)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第2页,共6页

您首次投保或者重新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有犹豫期,续保没有犹豫期。

(六)保单利益与保险责任

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及退保金。

类别项目内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

每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

院医疗费用,超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次疾病住院医疗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疾病住院医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

承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30日为

限。

保险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或门诊治

责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或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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